我們的理念

宗旨:持續提升醫療品質、善盡社會醫療責任
願景:成為民眾首選的醫學中心

送件須知 - 主持人責任

 

主持人體研究之醫師有義務熟悉
並遵守下列取得告知同意之相關倫理和法律原則:
  1. 病人的同意必須是在不受壓力且具備決定能力的情況下所做的決定。
  2. 除非在緊急狀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下,醫師欲施行檢驗、治療或其他任何醫療介入時,都必須取得病人的同意。人體研究之同意必須由受試者簽署書面同意。
  3. 醫師應採取適當步驟與方式,提供受試者下列相關資訊,使受試者清楚了解自身病情和人體研究治療方法之相關事項。
    1. 具有行使同意決定能力的受試者有權利拒絕接受參與。
    2. 對於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受試者,醫師應按醫療法之規定,辦理書面同意書之簽署。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無行為能力人行使同意權。受試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須與法定代理人共同行使同意權。
    3. 研究的目的、方法及相關檢驗。
    4. 受試者的責任,包括研究進行中受試者之禁忌、限制與應配合事項
    5. 對受試者或對胚胎、嬰兒或哺乳中幼兒的可預期的危險或不便處。
    6. 可合理預期的臨床利益。如無預期的臨床利益,應告知受試者。
    7. 其它治療方式或療程,及其可能的益處及風險。
    8. 研究相關損害發生時,受試者可得到的補償及\或治療。
    9. 受試者為自願性參與研究,可不同意參與研究或隨時退出研究,而不受到處罰或損及其應得之利益。
    10. 辨認受試者身分之紀錄應保密,且在相關法律及法規要求下將不公開。如果發表研究結果,受試者的身分仍將保密。
    11. 如果新資訊可能影響受試者繼續參與人體研究的意願, 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會被即時告知。
    12. 進一步獲知研究相關資訊和受試者權益的聯絡人及其聯絡方式,及與研究相關之傷害發生時的聯絡人及其聯絡方式。
    13. 受試者終止參與研究之可預期的情況及理由。
    14. 受試者預計參與人體研究的時間。
    15. 受試者的大約人數。
  4. 具有行使同意決定能力的受試者有權利拒絕接受參與。
  5. 對於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受試者,醫師應按醫療法之規定,辦理書面同意書之簽署。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無行為能力人行使同意權。受試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須與法定代理人共同行使同意權。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受試者保護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