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交變更/持續審查/結案審查報告時,主持人請同時檢附由受試者保護中心核發之「同意執行證明書」
2022年 09月 01日, 週四, 13:51 最近更新在 2022年 09月 13日, 週二, 11:01
依據本院 受試者保護中心人體試驗暨研究案同意執行證明書發放作業程序 5.1,應取得『同意執行證明書』,才能執行計畫。
於本會2022年第八次會議(2022/08/29)決議:
2022.03.24起受試者保護中心通過之案件,請主持人於PTMS系統提出變更申請、持續審查或結案報告時,檢附由該中心核發之「同意執行證明書」,上傳位置為變更/持續審查/結案審查送審文件35.其他,每案僅需繳交一次。
綜合提醒:
- 無需主管機關同意之申請案,需取得:人體試驗審議委員會及受試者保護中心核准,方才執行。
- 需主管機關同意之申請案,需取得:主管機關、人體試驗審議委員會及受試者保護中心核准,方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