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本院人體臨床試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研究團隊成員申請案件之教育訓練時數要求及相關作業流程
2012年 05月 24日, 週四, 10:19 最近更新在 2012年 05月 24日, 週四, 10:20
說明:
1. 依據醫策會公告之101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基準,同時參考同儕醫院做法,經人體試驗審議委員會2012年第3次會議決議,修改本會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研究團隊成員送件教育訓練要求為:「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需具備三年內9小時人體研究相關課程(必須包含法規課程);其他研究團隊成員需具備三年內3小時人體研究相關課程」。
2. 如申請案件性質屬醫療法規定之人體試驗案者,主持人尚須具備人體試驗管理辦法規定之申請資格。
3. 配合相關作業流程修訂,請同仁自即日起使用更新後之表單。相關表單下載連結:Intra → 文件管理 → 全院表單下載 → 全院空白表單下載 → 人體試驗審議委員會。或本會網址:https://www.e-pharm.info/irb/之「各式表單」。
生效日期:2012年4月10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