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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本會有規定偏差通報時限,發生試驗偏差請儘早通報

本會對於偏差通報定有時限,請各位主持人配合

依本會「試驗偏差處理辦法標準作業程序」作業內容

5.1 發生試驗偏差時,委員或執行秘書應將試驗偏差處明確地指出,並要求主持人確實填寫試 驗偏差報告表或由主持人主動繳交試驗偏差報告表。影響受試者權益及安全之嚴重偏差主持人必需於得知後七日內主動通報本會;其餘偏差通報時限為三十日。發生試驗偏差之試驗主持人/研究團隊,如經委員/委員會判定必須取得上課證明,則未完成講習訓練者不得申請新案。

以及5.7規定 若違反本作業程序,視情節輕重對主持人處以下列之處置,並通知試驗機構相關單位處理。 1. 停止新案申請:視偏差情節輕重經會議決議停止新案申請半年至二年。 2. 再教育:要求主持人接受偏差相關課程再教育,檢附上課證明後始得送新案。 3. 行政懲處:依決議轉送院方相關委員會進行行政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