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院受試者保護中心公告】經費通過後方可核發「人體試驗/研究案同意執行證明書」,其他情況經費來源需加列自籌。
2024年 06月 21日, 週五, 08:56
- 自2022年3月24日開始所有經IRB核准通過人體試驗/研究之案件受試者保護中心均需核發「人體試驗/研究案同意執行證明書」。
- 依據2022年11月第四次受試者保護諮議委員會會議決議:「不同意有條件先核發研究同意執行證明書,建議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書的研究經費需求及其來源以當下經費取得的方式填寫。」
- 依據2024年6月第二次受試者保護諮議委員會會議決議:「考量執行計畫的合理性,應於經費通過後,方能核發研究同意執行證明書執行研究;其他狀況需加列自籌,才能執行案件。」
- 依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11條:試驗前,試驗機構應依照試驗計畫書的規定,對試驗的實施程序及資料進行充分準備,並確保所有相關人員了解並遵守計畫書的內容。」,為符合遵守計畫書的內容,研究計畫經費來源未通過前請勿執行研究,若需於經費來源通過前執行研究,計劃書上之經費來源請加列自籌。
上述公告,如有疑慮請聯繫受試者保護中心 張佩蘭助管師 分機:2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