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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生物安全委員會核可文件補件,請以變更案提出,2022年第十二次會議決議

涉及基因重組或操作具有生物危險性之微生物(第1-4級危險群)需有生物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生安會)核可方可執行:

1. 新案送審時,若已知符合需經生安會許可之情形,請於送審時檢附生安會核可文件。

2. 新案審查通過後,若「變更計畫」或「執行中發現檢體轉移/送出符合需經生安會核可之情形」,請提出行政變更案並檢附生安會核可文件,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始得轉移/送出檢體。

※提醒:檢送生安會之申請表單,請於「用途說明」欄位加註計畫編號。

3. 若未完成以上程序即轉移/送出檢體,本會視為試驗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