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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需生物安全委員會或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審查之案件要求- 2021年第十次會議決議公告

 

1. 有關須經需「生物安全委員會」或「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之研究案,需取得該委員會同意執行證明後,一併檢送相關文件至本會送件。

1: 須生物安全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案件性質如下:計畫涉及基因重組或操作具有生物危險性之微生物(1-4級危險群)

2: 須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案件性質如下:試驗/研究過程中受試者將接受「非常規或頻率超過常規」醫療程序之輻射暴露以及利用輻射化學物質在人體進行試驗之案件,尚須經本院輻射相關單位審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