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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病歷回溯研究時間定義改為送件前---2021年第七次會議決議更新

一、 本會曾於2016年第九次會議(2016/09/30)決議:參考法律專家意見及他院做法,病歷回溯期間為送件前六個月之病歷才可屬病歷回溯。

二、 參考現行他院作法,多定義為送件前,經本會於2021年第七次會議(2021/7/26)決議:病歷回溯時間定義改為送件前,即收集資料時間至送件前之研究可屬病歷回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