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同意書以指印取代簽名時見證人之規定- 2021年第五次會議決議公告
2021年 05月 28日, 週五, 16:55
1. 依民法第3條內容,如以指印取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2. 本會於2021年第五次會議決議,同意書之簽署若以指印取代簽名,需有兩名見證人進行簽名,並簽署日期。公告後緩衝三個月,自2021年9月1日起,進行知情同意時若遇有受試者無法簽名而需見證人之情況,需有兩名見證人進行簽名,並簽署日期,請研究者注意,以免違反規定。
3. 有使用同意書之案件,日後若提出涉及同意書內容之變更申請,請修正見證人欄位為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