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審查程序及嚴重不良事件之通報- 2021年第五及第六次會議決議公告
2021年 05月 28日, 週五, 16:54 最近更新在 2021年 08月 11日, 週三, 16:17
1. 因應最新醫療器材相關法規之更新,本會於2021年第五次及第六次會議決議以下事項:
(1) 醫療器材臨床試驗符合「無顯著風險之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態樣」者(註2),本會採簡易審查。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定義如註1。
(2) 有關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案件發生嚴重不良事件,計畫主持人應立即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本會,十五日內檢附『院內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表』、主管機關通報文件及病歷摘要等相關文件。
註1: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指醫療機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構(以下簡稱臨床試驗機構),對受試者所為有關醫療器材安全或效能之系統性研究。
註2:無顯著風險之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態樣,依據主管機關於2021.4.27 衛授食字第1101603684號函公告,條件如下:
(1) 試驗用醫療器材已依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取得許可證或登錄,且其臨床試驗之預期用途、使用方式及技術特點均未超出核准範圍;其登錄者,未超出鑑別範圍。
(2) 試驗用醫療器材,逕以合法取得之受試者檢體或資料作為診斷試驗之客體,且其試驗階段所得之結果不作為臨床診斷之依據。
(3) 未具游離輻射之試驗用醫療器材,其使用係置於受試者之體表或無須與受試者體表接觸,進行資料收集試驗,或就其所收集之資料為診斷試驗,且其試驗階段所得之結果不作為臨床診斷之依據
- 前點之資料,指受試者之檢驗數據、醫學影像、生理參數或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