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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使用大量病歷資料進行研究之案件提出變更時,若新案申請時未填寫「使用大量病歷資料進行研究申請表」相關表單,必需補填,若符合一般審查之條件,則後續追蹤轉為一般審查- 2021年第二次臨時會決議公告

1. 有關使用大量病歷資料(使用筆數達1000筆以上)進行研究之案件提出變更時,若新案申請時未曾填寫「使用大量病歷資料進行研究申請表」相關表單,需於變更時補填相關表單。

2. 以上大量病歷資料研究之變更案件如符合一般審查條件之範圍(a.非完全去識別化資料b.申請病歷資料的項目廣泛c.資料會傳送院外d.研究者含院外人員)則後續之追蹤審查需以一般審查程序進行,案件改列為一般審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