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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病歷回溯研究時間定義---2016年第九次會議決議及2020年第五次會議決議更新

經本院人體試驗審議委員會於2016年第九次會議(2016/09/30)討論, 決議:病歷回溯研究應為分析已完成相關治療一段時間或已存在於病歷上之事實屬之。參考法律專家意見及他院做法,本會針對病歷回溯研究,定義病歷回溯期間為送件前六個月之病歷才可屬病歷回溯。

又經本院人體試驗審議委員會於2020年第五次會議(2020/05/27)討論, 決議:收集病歷期間包含送件前未滿六個月病歷之研究,不屬回溯性研究,PTMS新案申請資料收集期應勾選為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