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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試驗偏差通報,更新相關規定,詳見公告內容-2019年第八次會議決議公告

一、 本會對試驗偏差之通報時間規定為:影響受試者權益及安全之嚴重偏差主持人必需於得知後七日內主動通報本會;其餘偏差通報時限為三十日。

二、 經查詢他院IRB做法並經委員會於2019年第八次會議討論,上述主持人得知日可認定為試驗團隊確認試驗偏差之時間,亦即以贊助廠商與研究團隊共識確屬偏差事件之日期起算。因此通報時請於事件摘要說明試驗團隊確認試驗偏差之時間。

三、 有關因試驗偏差所衍生之實地訪查費用由計畫主持人個人負擔,金額定為一案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