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以手術方式取得檢體進行研究之案件,請務必於計畫書詳述檢體取得流程、儲存於何處及負責進行之人員---2016年第十次會議決議及2018年第三次會議決議更新
2016年 11月 07日, 週一, 16:56 最近更新在 2018年 03月 30日, 週五, 11:34
經本會2016年第十次會議(2016/10/28)討論, 決議:有關以手術方式取得檢體進行研究之案件,必需於計畫書詳述檢體取得流程、儲存於何處及負責進行之人員,本會將一律諮詢病理科專家;提醒計畫主持人注意。
經本會2017年第一次會議(2017/01/23)討論,更新決議如下:
有關以手術方式取得檢體之研究,主持人應注意以下幾點:
1. 計畫書必須詳述檢體取得流程,儲存於何處及負責進行之人員,並於受試者說明及同意書簡述之。
2. 受試者說明及同意書加註檢體將與送病理科體積不同,並記錄於病歷中。
3. 有關檢體取得及處理流程本會一律請解剖病理科專家審核提供建議,請依專家意見修改。
4. 病理單上必須標註為IRB案件並載明研究取樣大小。
5. 除病理單外,需一併檢送研究用病理檢體取樣描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