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確認是否屬於新醫療器材之案件,主持人請於送件文件中提出函詢主管機關是否列管之證明文件---2016年第六次會議決議公告
2016年 06月 29日, 週三, 11:18 最近更新在 2016年 07月 15日, 週五, 15:07
2016年第六次會議決議公告:無法確認是否屬於新醫療器材之案件,宜先確認主管機關是否列管,本會再進行審理,因此主持人需於送件文件中提出函詢主管機關是否列管之證明文件。
食品藥物管理署醫療器材屬性管理查詢申請:
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216#.V4iJ1tJ97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