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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2次人體試驗審議委員會決議通告- ICF內容修正,修改開會頻率,期中報告繳交規定,98年11月實訪案件

  1. 修正受試者說明及同意書之內容。
    若簽署者非受試者本人,請試驗主持人自行確認法定代理人或見證人之身份。
    本會將於實地訪查時進行查核。相關表單內容,已更新。
  2. 開會頻率由原本四個月開會一次,改為兩個月開會一次。
  3. 期中報告之繳交原為一式一份即可,現改為一式兩份。
  4. 98年度11月實地訪查之案件為:97110、97039、97040,共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