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人體試驗案件主持人資格更新---2013年第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告
2014年 01月 23日, 週四, 15:11
一、本會目前規定計畫主持人申請資格為本院具專科資格以上之醫師、護理事及行政單位本院具專科資格以上之醫師、護理事及行政單位本院具專科資格以上之醫師、護理事及行政單位本院具專科資格以上之醫師、護理事及行政單位本院具專科資格以上之醫師、護理事及行政單位之正職人員。
二、經本會2013年第十一次會議討論,決議:取消醫師須具專科資格以上之規定,委員依個案判該主持人是否適任計畫;但介入性研究須有專科資格以上醫師才可提出。
三、人體試驗案件主持人資格不變,依衛福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