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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持人案件回覆時效性規定---2013年第四次會議決議

1. 2013年第四次會議決議:往後案件若於三個月內主持人仍無法有效回覆,則案件之決議為不通過。

2. 原如主持人超過一個月完全不回覆意見,則視同不合理撤件應補繳審查費用三千元之規定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