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委員會針對主持人意見回覆逾時之相關規定及逕行結案案件---2012年第六次會議決議
2013年 01月 24日, 週四, 15:48 最近更新在 2013年 02月 27日, 週三, 16:45
1.案件審查過程中如主持人超過一個月完全不回覆意見,則視同不合理撤件,應補繳審查費用三千元。
2.以下案件已被本會列入終止案件 不得繼續 且於主持人提交結案報告後該主持人才可送新案
案號:099124-E
案件名稱:糖尿病病患使用另類醫療法之經驗探討
案號:099125-E
案件名稱:利用紋理分析於電腦斷層影像偵測急性缺血性中大腦動脈中風以及預測未來出血併發症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