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23日公告訂定「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文件技術性評估申請須知」及「醫療器材臨床試驗計畫案申請須知」,自110年5月1日起生效。
2021年 05月 21日, 週五, 09:35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603667號
主旨:公告訂定「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文件技術性評估申請須知」及「醫療器材臨床試驗計畫案申請須知」,並自110年5月1日施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公告事項:
一、為利醫療器材商及臨床試驗機構作為產品研發、辦理臨床試驗及技術性評估申請相關事宜之參考,公告訂定「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文件技術性評估申請須知」及「醫療器材臨床試驗計畫案申請須知」,如附件。
二、本部108年6月4日衛授食字第1081604771號公告,不再適用。
三、本案另載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全球資訊網(www.fda.gov.tw)之公告區及醫療器材法規專區。
請申請者自5/1起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