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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署來函,重申『不得向受試者收取人體試驗有關之任何費用』

主旨: 轉知衛生署來函,重申『不得向受試者收取人體試驗有關之任何費用』
說明:

一、轉知衛署醫字第1000263013號函文,重申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 確實遵守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不得向受試者收取人體試驗有關之任何費用」,亦不得申請健保支付,違反者將依醫療法79條之1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7條、第38條等相關規定處理。

二、提醒院內試驗主持人,於執行試驗時應確實遵守相關法規之規定,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