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署來函,重申『不得向受試者收取人體試驗有關之任何費用』
2011年 06月 16日, 週四, 11:26 最近更新在 2018年 10月 31日, 週三, 13:56
主旨: 轉知衛生署來函,重申『不得向受試者收取人體試驗有關之任何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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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知衛署醫字第1000263013號函文,重申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 確實遵守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不得向受試者收取人體試驗有關之任何費用」,亦不得申請健保支付,違反者將依醫療法79條之1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7條、第38條等相關規定處理。 二、提醒院內試驗主持人,於執行試驗時應確實遵守相關法規之規定,以免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