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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2018年10月16日衛部醫字第1071666475號 令訂定發布之「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71666475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醫療機構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者,每一申請案 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1. 申請核准:新臺幣八萬元。
  2. 申請展延:新臺幣八萬元。
  3. 申請變更:新臺幣四萬元。

 

第 3 條 細胞製備場所所屬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場所認可、 展延或變更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1. 申請認可或場所遷移、擴建或新增細胞治療技術項目(適應症):新 臺幣十二萬元。
  2. 申請展延:新臺幣十二萬元。
  3. 申請變更機構或場所名稱、地址、專責人員或減少細胞治療技術項目 (適應症):新臺幣一萬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全文請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