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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司公告: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之醫師,應為該疾病相關領域之專科醫師並具相關訓練課程之資格規定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9月14日衛部醫字第1071666163號函辦理。
二、按衛生福利部107年9月6日發布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施行細胞治療技術之醫師,應為該疾病相關領域之專科醫師,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訓練課程。
  2. 曾參與執行與附表三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人體試驗。
三、有關細胞治療技術訓練課程,內容詳如附件;醫療機構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操作醫師如屬符合前項說明第1點資格者,應於申請計畫書檢附完成訓練課程之相關證明。
四、訓練課程內容同步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網站(https://dep.mohw.gov.tw/DOMA/lp-4127-1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