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來函重申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
2010年 11月 05日, 週五, 09:03 最近更新在 2010年 11月 05日, 週五, 09:25
衛生署於99年10月11日來函重申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應確實遵守該署96年6月6日衛署藥字第0960317637號公告之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辦理受試者招募,招募方式及內容並應經該署訪視合格之審查會(即人體試驗/研究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刊登。
各機構審查會應確實依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嚴審招募廣告,並不定期查核計畫主持人是否擅自變更招募內容。違反規定者,將依醫療法第105條第4項規定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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