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來函提醒執行人體試驗相關注意事項
2010年 10月 12日, 週二, 14:23 最近更新在 2010年 10月 12日, 週二, 14:43
彙整衛生署近日來函提醒人體試驗相關法規之注意事項,敬請各試驗主持人留意,並應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 為保障民眾權益及維護醫療秩序,各醫療機構執行人體試驗案,應確實遵守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15條之規定「醫療機構於人體試驗期間,不得對外發表成果或為宣傳」。
- 應用體細胞於人體疾病治療,係屬人體試驗之範疇,應由教學醫院擬定試驗計劃,經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及行政院衛生署核准,始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