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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衛生局轉知『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之主持人訓練時數,應何時具備乙事。

為衡平實務狀況及法令相關規定,凡於98年12月14日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發布前已核准或經人體試驗倫理審查委員會受理之申請案件,各該計畫主持人之相關訓練時數證明,得免補正。

98年12月14日以後99年12月31日前送署之申請案件,其計畫主持人須檢具15小時人體試驗相關訓練課程時數證明,但應於收案前補足30小時以上訓練時數,並報署備查後,始得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