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
2012年 10月 31日, 週三, 11:41 最近更新在 2016年 06月 30日, 週四, 16:04
行政院衛生署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1010267350號
主旨:因人體研究法業於100年12月28日公佈施行,有關「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第6點第3項及第4項「最近親屬範圍及先後順序」之規定,應依人體研究法第1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辦理。
特此公告。
宗旨:持續提升醫療品質、善盡社會醫療責任
願景:成為民眾首選的醫學中心